按照香港公司法律規(guī)定,注冊香港公司時,必須配置一名公司董事。香港公司董事可以是股東,若股東為公司,則需聘請一位自然人擔任公司董事。
關于香港公司對董事的要求及董事承擔的責任如下:
1、董事人數(shù)
最少要1名董事,如沒有申報,公司大綱上最先1名認股人視為董事。
2、董事資格
年滿18歲以上,擁有合法身份證。非招股公司,可委任法人為董事。
3、除權資格
有下列情況者,法院可頒布除權令,不得擔任董事。
①觸犯與公司成立、管理或清盤有關的嚴重刑事犯;
②多次不遵守公司法規(guī)定的人;
③在公司清盤時,發(fā)現(xiàn)某人犯了與公司有關的欺詐罪行;
④曾任清盤公司的董事,不適宜再管理公司的人;
⑤犯了公司法的欺詐貿(mào)易罪的人。
4、是否需要擁有股份
除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無需擁股,也可擔任董事。如需擁有股份時,必須受委任后兩個月內(nèi)購得股份。如在任期間,不符合擁股資格時,必須馬上停止擔任董事。
5、委任董事
第一任董事可在公司章程中,注明或由公司認股人委任。其后的董事依章程之委任方式,通常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董事有變動時,要14日內(nèi)向公司注冊處申報。
6、董事辭職
除章程或合約另有規(guī)定外,可隨時辭職。14日內(nèi)向公司注冊處申報。章程可能規(guī)定要書面通知辭職。
7、革除董事
股東依法可以特別決議方式,提案革除董事。該董事在股東投票前,可有權書面答辯,并在股東會中發(fā)言。
8、其它不能擔任之情況
例如沒有擁股、破產(chǎn)、除權令、精神病、死亡、任期屆滿不參加重選等。
9、剩余董事
當董事人數(shù)不足兩名或不足法定開會人數(shù)時,兩個月內(nèi)要增聘董事。公司法規(guī)定剩余董事仍可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增聘董事(不能處理其它事務)。
10、替代董事
除章程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將董事權力轉由他人替代。通常要書面通知公司,并由董事會審批。
11、執(zhí)行董事( Managing Director )
除章程另定外,不得委任執(zhí)行董事。
12、禁止貸款給董事
原則上,公司不可貸款給董事或為董事?lián);蛱峁┑盅浩。例外情況如下:
①股東會決議批準借貸;
②在某種情況下,可向董事提供資金應付公司之開支;
③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可貸款給董事購買或改善他唯一或主要住所。
13、董事薪酬
公司章程有規(guī)定或股東會決議時,董事可以有薪酬。
14、董事職責
管理公司日常業(yè)務。
15、誠信原則
董事為公司之代理人,應遵照誠信原則,以公司之利益履行職責。
①不得以公謀私;
②不得以公司名義背著公司與自己做交易;
③董事自己與公司訂立合約時,應向董事會說明情況;
④董事對涉及他個人利益的決議,不得在董事會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