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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份轉讓需經過哪些程序?

來源:www.deersay.cn  作者:上海企業(yè)綜合服務網  日期:2011-12-21 19:38:36

一、 訂立股份買賣合同。該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買賣而訂立,股份的衡平法權利(the equitable title)立即轉移給買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紅利時買主有權享有。然而,對公司而言,擁有股權、享有紅利者是注冊股東。

二、 提交適當的轉讓文件。公司章程細則可要求股份轉讓須以契約(deed)的形式,但這很少見。常見的股份轉讓文書形式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簽署的文件。

三、 登記。公司章程細則如規(guī)定股份轉讓登記的事項,董事局須遵守。法例規(guī)定,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對尚未繳清股本的股份之轉讓,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權的股份之轉讓,可拒絕登記。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無須說明理由,可拒絕登記任何股份轉讓,不論有關股份是否已繳清股本。

通過股份轉讓登記手續(xù),公司不僅承認受讓人成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讓人成為公司的新成員。

登記之后,如公司成員轉讓其全部股份,公司將在成員名冊中注銷其成員資格,增補新成員的數據,并且發(fā)新股票給新成員。如公司成員轉讓其部分股份,公司將保留其成員資格,并按其轉讓后持有的股份另發(fā)新股票。

除非公司章程細則或證券交易所的規(guī)則另有規(guī)定,轉讓股份交由公司登記并非必要程序。不過,根據《公司條例》,公司如未登記受讓人的權益,轉讓人仍被視為股份持有人。而且,除已登記的股份持有人外,公司無須承認任何人對有關股份因信托或公義而享有的權益。因此,股份轉讓雙方應盡可能依手續(xù)完成轉讓登記。

公司必須在收到有關股份轉讓文書之后兩個月內,通知受讓人和轉讓人是否接納登記有關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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