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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票的丟失如何處理?
回答:發(fā)生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fā)票時,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所在地稅務機關,轉入稅務所案頭稽核,接受處理,并通過傳播媒介聲明作廢。區(qū)、縣局發(fā)票管理部門,應憑丟失發(fā)票聲明作廢證明和稅務所處罰批復、證明,重新辦理購票事宜,并將有關資料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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