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包括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和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兩種情況。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在報紙上公告3次。
公司申請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指定或委托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二)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或決定;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四) 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公司若以實物、工業(yè)產權、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增加注冊資本的,除應提交驗資報告外,還應提交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報告;服從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除提交驗資報告外,還應提交公司3次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告的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五) 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六)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 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