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項稅金的核算方面,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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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企業(yè)應實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22號)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第三條規(guī)定,“小型商貿批發(fā)企業(yè)”,是指注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發(fā)企業(yè)。因此,根據用戶所述情況,應在按規(guī)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實行輔導期管理。
在進項稅金的核算方面,則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40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處理,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fā)票抵扣聯(lián)、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本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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