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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機器設備)售價低于原值時,是否需繳納增值稅?如要繳納應如何計算?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地區(qū),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根據(jù)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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