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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金融商品按差額繳納營業(yè)稅,正負差可否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來源:www.deersay.cn  作者:上海注冊公司網(wǎng)  日期:2011-12-17 1:39:43
根據(jù)《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滬地稅流〔2003〕69號)第三條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金融企業(yè)(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yè)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金融企業(yè)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xiàn)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yè)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yè)稅稅額小于本年已繳納的營業(yè)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后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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