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具體包括:分紅派利權、紅利分配請求權、增資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股東訴訟權等。在這些權益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分紅派利權及重大決策權。前者屬于自益權,是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后者屬于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為目的,參與公司管理事務的權利。
在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實施以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分紅權與決策權的分配是很簡單的,因為根據舊《公司法》的規(guī)定,股東是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既股東享有的權益與其出繳的資本是成比例的,完全體現了資本平等的原則。
但隨著企業(yè)經濟活動的發(fā)展,這種固定的權益分配方式顯然已不適應現代公司制度的需要了,新的《公司法》對此作了修改。新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根據這兩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分紅權與決策權在以出資比例為一般分配方式外,容許公司股東根據自己的意思決定分配比例。這樣,股東的權益可以不以出資比例來決定,即除了資本因素外,其他的如人力因素也可以體現在股東權益上面,使股東權益的分配更加靈活。也為公司吸引、挽留優(yōu)秀人才、集中或均衡決策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