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 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guī)范的企業(yè)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 集團
法定地址: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 公司
住所: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fā)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yōu)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 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 、 、 。
(三)其他成員單位: 、 。(注:其他成員單位非必備事項;如果沒有,此款不寫入章程)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fā)展規(guī)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jiān)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yè)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yè)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jiān)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jiān)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二)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規(guī)則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理事會決議須經包括集團母公司理事在內的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三)集團單位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zhí)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正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理事會決議以集團母公司名義對外發(fā)布并執(zhí)行。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yè)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xù)。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集團母公司可以要求集團成員退出集團;被要求退出的集團成員,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退出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屬于參股公司或子公司的,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注銷。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yè)條件的企業(yè)作為母公司,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即行解體。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集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集團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以集團母公司名義對外發(fā)布。
企業(yè)集團成員蓋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