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0日,張某出資40萬元成立個人獨資公司:廣州某電子公司。該公司的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根據(jù)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如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等,需變更公司章程,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李某與張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于2008年10月10日、12月5日分別向廣州某電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存款30000元和70000元。2009年1月10日,該公司向李某出具收據(jù)一張,收款事由注明“股本金,作入股廣州某電子公司之用”。2009年10月,李某要求廣州某電子公司確認其股東資格,雙方發(fā)生糾紛,李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的股東資格。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提交的收據(jù)雖注明收款事由是“股本金,作入股廣州某電子公司之用”,但并不足以證明李某獲得股東資格。因此,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的焦點在于能否以該收據(jù)認定李某具有的憑據(jù)。
股東資格,是指法律主體取得股東地位,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能力或條件。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具備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了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本,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3.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為股東;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中享有資產(chǎn)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根據(jù)股東的上述特征,簡單的來說,要想取得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及股東名冊的記載和工商機關的登記是形式要件,而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取得出資證明以及行使股東權利則是實質要件,這些均是確認是否取得股權的依據(jù)。其中,實際出資是取得股東資格的要件之一,但并非決定性條件,股東不出資只會導致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產(chǎn)生,并不必然否定其股東資格,也不能簡單地認定實際出資者就是股東。
本案中,李某原提供的該公司出具的收據(jù)上雖注明收款事由是“股本金,作入股廣州某電子公司之用”,證明李某向該公司出資10萬元,但該公司與李某之間并沒有形成增資或入股協(xié)議,該公司注冊資本并沒有增加,不屬于公司注冊資本的范圍,不能作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認定。李某在交款后,并沒有被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之內(nèi),沒有與公司簽署新的公司章程,李某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因此,李某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但收據(jù)不足以認定李某具有股東資格,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