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享有中國最大、全球第二的石油鉆機制造商聲譽的四川宏華石油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宏華公司)借殼宏華集團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梢哉f,宏華公司完成了華麗轉身。但是,圍繞著公司57名原始股東股權被強行回購注銷,原告起訴宏華公司、香港宏海公司等16個被告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益糾紛案,歷經近4年時間,其訴訟大幕仍未關閉。為此,我們對原告代理律師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進行了采訪。
實際出資是關鍵
證券時報記者:從前兩次開庭情況看,該案的主要焦點之一是,究竟公司57名原告有沒有股東資格?對此,您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陳榮: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股東資格應當具備法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作為實質要件,主要體現在股東是否實際出資。
《公司法》第32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簡稱司法解釋)第23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fā)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上述規(guī)定表明,股東資格確認和股權歸屬的確認,是否實際出資是一個重要的認定依據。
本案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職工股認購卡(憑證)、出資證明(兼記錄卡)、交割單等一系列證據。證據載明了原告的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蓋章,證明了原告的出資事實。其中,職工認購卡記載了出資職工姓名、股數、金額,并聲明“本人擁護公司章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絕不退股,并為公司共謀發(fā)展。”
2001年,公司將職工認購卡換發(fā)《川油廣漢宏華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證明(兼記錄卡)》。出資證明注明出資人、出資金額、股票號、記錄卡號、股東留存字樣及公司和董事長的簽章,并且均明確記載為股票、股權和股東的性質。宏華公司明確承認,原告出資是公司注冊資金和部分股權的原始的實際出資者,而這部分資金正是構成公司注冊資本和生產經營資金的主要來源。我認為,原告的出資證明(兼記錄卡)等一系列出資證據,完全符合《公司法》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認定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股東名冊是形式
證券時報記者:那么,有關股東資格具備的形式要件又包括哪些呢?
陳榮:《公司法》第33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因此,股東名冊是認定股東資格的重要的形式證據。
股東名冊是公司置備、保管的記載股東信息的法定簿冊,而并不只是工商局的股東備案名單。由宏華公司印制的交割單明確注明:“股權交割對象僅限于川油廣漢宏華有限公司在冊股東”,并且標有編號,證明公司確實存在記載有原告名字的股東名冊。但宏華公司始終沒有提供由公司置備、保管的股東名冊,只是強調了工商局的股東備案名單就是股東名冊。在此,我認為,宏華公司顯然混淆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和在工商局備案名單的概念。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置備股東名冊是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法律規(guī)定股東自行置備、自己保管股東名冊,原告卻沒有能夠提供,那自然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但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當由公司置備、保管股東名冊的情況下,公司一再拒絕提供,其后果應當由被告自行承擔。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由此,應當依法推定原告有關股東名冊主張成立,原告具備了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
未在章程簽字
并不能否定資格
證券時報記者:據了解,宏華公司曾以原告沒有在公司章程上簽字為由,拒絕承認原告股東資格。您怎么看待這個情況?
陳榮:我認為,宏華公司拒絕承認原告股東資格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32條、第33條的規(guī)定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的股東資格應當依法確認,股東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此外,公司章程也應當認為是認定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
1997年12月起,宏華公司原始章程第14條明確規(guī)定:“公司不印制股票,只發(fā)給記名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權持有者的資產證明、分紅依據。”之后,多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均明確,出資者即為公司股東。章程第13條“股份設置及股東名稱”規(guī)定,公司股東為“(四)職工現金股35.70萬元,占股本總額的44.63%。其中,職工現金股即指包括原告出資在內的30萬元以及其他個人的現金股5.70萬元”,章程第19條“公司記名出資證明書持有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按其所持股份額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沒有在章程上簽字是客觀存在瑕疵,但責任在于負責具體工作的宏華公司。除非有原告出資后又明確放棄股東資格的書面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因瑕疵而產生的后果應當由公司承擔。
本案所涉時間長達近15年,相關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包括多個境內外公司和自然人。股東資格的確認將是有效解決這場曠日持久糾紛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相信,該案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釋框架內審理的同時,也將對相關法律的豐富和發(fā)展,起到積極的探索作用。
鏈接
1994年,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廣漢石油鉆采設備制造廠設立了下屬多種經營性質的川油宏華實業(yè)開發(fā)公司。1997年12月,公司改制為川油廣漢宏華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宏華公司)。
1997年12月,1000名職工每人出資300元,每1元為1股。1998年11月,公司向每個職工頒發(fā)川油廣漢宏華有限公司鉆采廠職工股認購卡(憑證)。
2001年3月,公司將職工股認購卡換發(fā)為川油廣漢宏華有限公司出資證明(兼記錄卡)。出資證明記載了記錄卡號、股票號、股東代表和出資人姓名以及送配股、紅利和股權轉讓等事項。出資人在出資人一欄、公司財務在經辦人一欄、股東代表在復核人一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長一欄分別簽名,公司并在右上方特別加蓋“股東留存”印章。由公司印制的“股權交割單”股權轉讓及注意事項以“注”字特別提示:“股權交割對象僅限于川油廣漢宏華有限公司在冊股東”。在1997年12月、2001年9月19日、2002年4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4月5日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均明確出資者即為公司股東。
2005年11月底,公司召開會議,動員職工股東同意公司提出的股權回購方案。許多人事先獲悉會議內容后,以拒絕參加表示不滿。參加會議的大多數人當場在公司發(fā)放的征求是否同意回購的表格上表示“強烈反對”,根本不同意賣出股權。
2006年7月28日,公司正式書面通知出資職工:“根據公司2006年1月7日股東會決議,以及公司與相關股東簽署有效的《股權回購協(xié)議》,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辦理完畢與回購相關的工商變更登記,協(xié)議回購的股權已全部在工商部門注銷。至此,原11名鉆采廠職工個人股股東名下的全部股權不再存在,其背后出資人的權益轉為現金。
事后,職工股東到工商部門進行調查,了解到股權被回購注銷的真實情況:2006年1月7日,在沒有通知職工股東參加會議并告知會議內容的情況下,宏華公司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股東及11名由單位黨政工部門指定“股東代表”,召開股東會并通過回購職工股權的《200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會議決議》。同時,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了這些屬于職工所有的股權,并辦理了減資手續(xù)。
之后,其中57名職工股東提出要求,判令賠償原擁有的宏華集團股份數9222.13萬股,并登記于股權登記機構。2007年12月,該股權糾紛案由成都市中級法院正式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