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驗資報告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工商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記者昨日從赤峰市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了解到,3名涉案男子被判刑。
2006年6月,李某在申請注冊登記阿魯科爾沁旗桐鑫源籽瓜飲料有限公司時,使用虛假驗資報告虛報注冊資本,欺騙阿魯科爾沁旗工商局,取得了公司登記。2008年4月,李某、韓某、賈某利用同樣的手段,取得了阿魯科爾沁旗佳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注冊登記。阿魯科爾沁旗公安局經(jīng)過縝密偵查,一舉破獲了這兩起案件。
日前,阿魯科爾沁旗人民法院對這兩起分別涉案500萬元的虛報注冊資本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等3人使用虛假驗資報告虛報注冊資本,欺騙阿魯科爾沁旗工商局取得了公司登記,且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虛報注冊資本罪,且屬共同犯罪。鑒于3名被告人自愿認罪,且有悔改表現(xiàn),遂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說法
內(nèi)蒙古文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朱教海:
虛報注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158條規(guī)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3名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虛報注冊資本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當(dāng)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定罪處罰,但鑒于3名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不至于再危害社會,所以,對3名被告人均適用了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