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fā)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9號—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上市公司收購活動中報送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的行為,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部門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準則。
第二條 根據《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購辦法》有關豁免要約收購規(guī)定情形的收購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jiān)會)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文件(以下統(tǒng)稱申請文件)。
第三條 申請文件是申請人請求豁免要約收購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的必備文件。對于符合本準則要求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予以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jiān)會的審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計算,中國證監(jiān)會在審核期限內要求申請人對報送材料予以補充或者修改的,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四條 申請人為多人的,以書面形式約定由其中一人作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義統(tǒng)一制作并報送申請文件,并同意授權指定代表在申請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五條 本準則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目錄是申請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請人可視實際情況增加。目錄中的文件對申請人確實不適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應當向中國證監(jiān)會做出書面說明。中國證監(jiān)會可視審核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補充文件。
第六條 申請人按照《收購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相關報告、公告義務的,方可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人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送的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注冊地及是否以簡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請;
(二)申請人的主營業(yè)務;
(三)以方框圖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與申請人相關的產權及控制關系,包括自然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最終控制人;并以文字簡要介紹其主要股東及其他有關的關聯人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控制關系(包括人員控制);
(四)收購上市公司的目的;
(五)收購方案及是否已經取得必要的授權及批準(如需要);
(六)申請豁免的事項及理由;
(七)本次收購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八)申請人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同業(yè)競爭及持續(xù)關聯交易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九)申請人收購后支持上市公司持續(xù)發(fā)展的后續(xù)計劃及相關承諾或承諾保證;
(十)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如存在被收購公司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未清償對被收購公司的負債、未解除被收購公司為其負債提供的擔;蛘咂渌麚p害公司利益情形的,應當提供原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就上述問題提出的解決方案。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應當對解決方案是否切實可行發(fā)表意見。
第九條 為挽救出現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而進行收購的申請人,應當在報送申請文件的同時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及獨立財務顧問對該方案出具的專業(yè)意見。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就事實發(fā)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申請人及其關聯方、申請人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有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是否泄漏有關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是否從事市場操縱等禁止交易的行為提交自查報告。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供有關本次股權變動的證明文件,表明本次受讓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擔保等限制轉讓的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聘請律師及其所就職的律師事務所,就本次申請豁免要約收購出具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至少應當就下列事項發(fā)表明確的法律意見,并就本次申請發(fā)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本次申請是否屬于《收購辦法》規(guī)定的豁免情形;
(三)本次收購是否已經履行法定程序;
(四)本次收購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礙;
(五)申請人是否已經按照《收購辦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申請人在本次收購過程中是否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等。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授權機構持有的股份或者必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申請文件應當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由申請人的律師提供鑒證意見,或由出文單位蓋章,以保證與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單位不再存續(xù),可由承繼其職權的單位或做出撤銷決定的單位出文證明文件的真實性。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及負責出具專業(yè)意見的律師及其他專業(yè)機構應當審慎對待所申報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見。
申請人全體董事(或者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專業(yè)機構應當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關文件上發(fā)表聲明,確保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上述文件均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申請文件的紙張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guī)格的紙張(相當于標準A4紙張規(guī)格)。
第十七條 申請文件的扉頁應附有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聯系人、律師及其他專業(yè)機構的聯系人姓名、電話、傳真及其他方便的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章與章之間、章與節(jié)之間應有明顯的分隔標識。
第十九條 申請文件中的頁碼應與目錄中的頁碼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頁碼標注為4-1-1,4-1-2,4-1-3,......4-1-n。
第二十條 申請文件首次報送書面文件兩份,其中一份按規(guī)定提供原件,其余可為原件的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由中國證監(jiān)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申請材料對照表
| 基本情況 | |||
| 上市公司名稱 | | 所屬證監(jiān)局 | |
| 證券簡稱 | | 證券代碼 | |
| 收購人 | | 實際控制人 | |
| 序號 | 核對事項 | 材料要求 | 自查情況 |
| 1、豁免申請 | 1-1申請人關于豁免要約收購的申請報告 | | 是□否□ |
| 1-2申請人關于二級市場交易情況的自查報告 | | 是□否□ | |
| 1-3申請人的承諾書(如有) | | 是□否□ | |
| 2、專業(yè)機構的專業(yè)意見 | 2-1法律意見書 | 律所負責人及2名律師簽字 | 是□否□ |
| 2-2財務顧問報告及財務顧問專業(yè)意見附表(如需) | | 是□否□ | |
| 3、相關批準文件 | 3-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如涉及國有股) | | 是□否□ |
| 3-2外資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涉及外資收購) | | 是□否□ | |
| 3-3銀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如涉及上市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 | | 是□否□ | |
| 3-4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及股東大會決議(如涉及上市公司向收購人發(fā)行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回購股份) | | 是□否□ | |
| 4、其他文件 | 4-1股份轉讓協(xié)議(如為協(xié)議收購) | | 是□否□ |
| 4-2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或權益變動報告書(如涉及應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 | 是□否□ | |
| 4-3有關的股權權屬證明文件 | | 是□否□ | |
| 4-4原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債務清償方案(如涉及) | | 是□否□ | |
| 4-5重組方案(如為挽救嚴重財務困難的公司而進行的收購) | | 是□否□ | |
| 4-6法院判決書或裁決書(如涉及) | | | |
| 4-7在合理期限內將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超過30%部分的股份向非關聯方轉讓的解決方案(如申請人為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 | | |
| 4-8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 | | |
| 4-9中國證監(jiān)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 | 是□否□ | |
| 經自查,本人確認: □本公司提交的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已經齊備 □本公司提交的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尚未齊備, 尚未提交:所列之申報材料 □本公司將于年月日之前提交補充材料。 經辦人: 所代表的公司: 年月日 | |||
| 補充材料簽收: 本公司于年月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交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補充材料,經自查,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文件已經齊備。 經辦人: 所代表的公司: 年 月 日 | |||
填表說明:如果表中所列的申報材料確屬不適用申報人具體情況的,可在表中注明,并說明原因。
